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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以已向总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抗辩的,发包人应当举证证明已完成支付,否则应当在其未付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发包的某艺术中心项目工程,合同对施工范围、工程款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B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B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部分工程分包给C某,并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签订后C某在接到B公司通知后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按时完成施工工程,现场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经A公司、B公司、C某共同确认C某所承建部分结算价为41017311元,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已支付36590805元,还余4426506元未支付,经C某多次催促B公司均以A公司未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遂C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C某支付剩余工程款4426506元,被告A公司对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祝海瑞支付所欠工程款4,053,663元; 二、被告A公司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B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遂A公司应当举证其未欠付B公司工程款,而A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虽然以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抗辩,但并未举证,所以A公司应当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5 Nov 2019

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的,当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育有一子, 2018年9月A某和B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由A某所有夫妻双方婚后所购位于某区的住宅一套;由B某所有夫妻双方婚后所购买的某区的商铺一套;两套房屋归各自所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不需向另一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离婚后,B某要求A某将住宅的产权分割,由双方各占一半,A某不予同意,遂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分割A某和B某婚后位于某区的住宅一套。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B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A某和B某在登记离婚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已在民政局备案,属于有效协议,基于双方自愿原则,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写明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方式,现B某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且在诉讼过程中称该离婚协议是其在A某的胁迫下签订的,但B某未在诉讼过程中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法院当然不予采纳,因此对于A某和B某的婚后财产分割应当依据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

05 Nov 2019

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行为应当由总公司承担,且总公司不得以未审核分公司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某项目的变电线路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于2015年完工,并交付B公司使用,双方于2015年11月签署初审结算书,确认结算价为88157961元。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共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55210013元。结算办理完成后,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但B公司因经济周转问题无法支付,因B公司为C公司的分公司,遂A公司向C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但C公司声称该工程并未经C公司结算审计,应当由C公司审计完毕后再行支付,遂无奈,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C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2947948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一、被告C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32947948元; 二、被告C公司给付A公司以工程款32947948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责任承担: 原告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行为由总公司承担,故B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义务应当由C公司承担,而C公司以未经总公司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并不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C公司不能以其内部管理行为而迟延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遂应当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23 Oct 2019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无法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法院当然不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A某与B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几次见面后相处良好,均比较认可对方,遂在双方父母见面后于2010年5月办理酒席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后共育有一子一女,且A某一直无工作,B某从事个人经营。2019年1月A某和B某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原因导致经常吵架,双方发生矛盾,A某向B某提出离婚,但B某认为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仅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为了子女不想离婚,但A某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A某与B某离婚,女儿C某由A某抚养,儿子D某由B某抚养,抚养费用由B某承担,B某每月向A某支付抚养费6000元。 法院判决: 不准予原告A某和被告B某离婚。 责任承担: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A某称其与B某感情确实破裂,但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仅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人民法院当然不予准许离婚。 夫妻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要相互信任、相互沟通、相互包容、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18 Oct 2019

实际施工人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6年A公司将其炼钢厂改造车间及连铸车间安装工程发包给B公司,后B公司将该工程中的部分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C公司,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C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D某个人,D某无相应施工资质,同时C公司与D某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对工程范围、工程款、结算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D某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按要求完成施工,该工程于2017年12月完工,在施工过程中C公司向D某支付工程款共计230万元,但完工后C公司一直未与D某办理相应结算,后C公司向B公司于2018年3月出具报告要求B公司与C公司办理结算,结算价为5771149元,但B公司仍未与D某办理结算。无奈,D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C公司向D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471149元,并要求B公司在欠付C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C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原告D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471149元; 判决被告B公司在上述款项的10%,即247114.9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C公司应当在双方办理结算后向D某支付工程款,但C公司一直拖延未办理结算,但其向B公司出具的报告中指明了分包工程的结算款,应当视为C公司认可该金额。同时虽然D某无相关资质,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D某为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之规定,实际施工人在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分包方支付工程款。

子女的抚养除应当有抚养能力外,还应当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判决中会全面考虑孩子的情况及其自身意愿进行判决!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原为夫妻关系,后2015年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C某由B某抚养,A某每年支付B某抚养费10万元。双方离婚后,C某一直跟随B某生活,后因B某与D某结识,双方长期同居,C某则跟随B某和D某共同生活,后因C某和D某关系存在问题,C某于2018年11月起跟随A某生活,此时C某刚满10周岁,并且在此期间C某向A某描述D某对其态度并不好,他自己也不喜欢D某,故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C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自2018年11月1日起A某和B某的婚生子C某由A某抚养; 自2018年1月1日期B某向C某支付抚养费用每月2千元至C某年满18周岁时止。 责任承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A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其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提交公司利润表表明自己有能力抚养C某,同时B某向法院提交了A某的负债情况,但A某表明 其公司之前处于资金周转困难期,现资金已周转,有抚养C某的能力,且法官经询问C某,C某表示其与D某不和,原因与A某一起生活,遂法院依法判决由A某抚养C某。

23 Sep 2019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的,法院当然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5日,A公司与B某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办事处的办公楼发包给B某,合同为固定总价5111400元,本工程由B某垫资建设,至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年支付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B某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5月1日完工,但A公司一直未组织竣工验收,后经双方对账,A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345万元,还余1661400元未支付,后2017年8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在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该办公楼办公,B某多次向A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但A公司一直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遂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661400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B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661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起以1661400元为本金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至付清之日止)。 责任承担: 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即由A公司擅自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当然无权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行抗辩。

23 Sep 2019

业主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业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4,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总承包承接A公司位于某村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B公司同意其中的桩基工程分包,分包施工单位为A公司指定的C公司,后2014年某市建筑业管理局对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作出处罚,确定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乱发签证,导致桩基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2015年7月,B公司、A公司共同申请鉴定,鉴定该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经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该桩基不合格,技术能力和质量控制方面出现问题,并由相关造价机构出具报告称,该桩基需增加基础造成190万元,且B公司因此导致工期延误损失为15万元,遂B公司要求C公司赔偿损失205万元。但C公司一直未予回复,无奈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C公司向原告B公司支付赔偿款20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经C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将A公司列为被告。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C公司向原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赔偿款153.75万元; 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赔偿款51.25万元。 责任承担: 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C公司为A公司指定的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过错责任为25%,遂由A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C公司承担75%的赔偿责任。

09 Sep 2019

当事人双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解除权,当条件达成时,拥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使用解除权!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某公寓工程发包给B公司,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A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B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9371588元。后B公司按约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但2016年3月因附件居民的原因导致B公司一直无法施工,且直到2018年11月仍无法恢复施工,遂A公司向B公司发送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函件,通知B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A公司要求B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多于预付款,但B公司一直拖延不予退还,遂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多余预付款。 法院判决: 判决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3月解除; 判决被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退还工程预付款4294987元; 责任承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超过90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而该施工过程中因附近居民原因导致停工近三年,遂A公司当然有权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应当自A公司通知B公司,B公司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生效。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经A公司申请鉴定,经鉴定及双方确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A公司预付工程款4294987元。

股权当然属于财产的一种,如无法分割的也应当由所有的一方向另一方折价补偿!

案情简介: 1998年A某和B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仅育有一女,后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A某和B某于2016年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如下:一、A某和B某各自名下存款均归属于自己,女儿名下的存款由A某负责支配;二、双方所拥有的登记在B某名下的两辆轿车,其中一辆沃尔沃归B某所有,一辆奔驰归A某所有,在双方离婚后1个月内由B某过户至A某名下。 2017年初A某发现B某在某农信社有股份,分别于2005年及2011年共入股30万股,遂要求B某向其支付补偿,但B某不予理睬,后无奈,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分割B某所拥有的的某农信社股份30万股。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A某支付补偿款70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B某在辩论中称该股份为其婚前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且该股份为公司内部员工才能所有,不应当为共同财产,所以不应分割,但B某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同时虽然该股份为某农信社内部员工享有的,但即使不能直接分割股份也应当由所有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充款。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A某申请由法院指派评估公司对该股权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40万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某向原告A某支付一半的补偿款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