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9,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某公寓工程发包给B公司,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A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B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9371588元。后B公司按约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但2016年3月因附件居民的原因导致B公司一直无法施工,且直到2018年11月仍无法恢复施工,遂A公司向B公司发送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函件,通知B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A公司要求B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多于预付款,但B公司一直拖延不予退还,遂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多余预付款。

法院判决:

判决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3月解除;

判决被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退还工程预付款4294987元;

责任承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超过90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而该施工过程中因附近居民原因导致停工近三年,遂A公司当然有权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应当自A公司通知B公司,B公司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生效。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经A公司申请鉴定,经鉴定及双方确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A公司预付工程款42949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