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3,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原为夫妻关系,后2015年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C某由B某抚养,A某每年支付B某抚养费10万元。双方离婚后,C某一直跟随B某生活,后因B某与D某结识,双方长期同居,C某则跟随B某和D某共同生活,后因C某和D某关系存在问题,C某于2018年11月起跟随A某生活,此时C某刚满10周岁,并且在此期间C某向A某描述D某对其态度并不好,他自己也不喜欢D某,故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C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自2018年11月1日起A某和B某的婚生子C某由A某抚养;

自2018年1月1日期B某向C某支付抚养费用每月2千元至C某年满18周岁时止。

责任承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A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其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提交公司利润表表明自己有能力抚养C某,同时B某向法院提交了A某的负债情况,但A某表明 其公司之前处于资金周转困难期,现资金已周转,有抚养C某的能力,且法官经询问C某,C某表示其与D某不和,原因与A某一起生活,遂法院依法判决由A某抚养C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