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争议

工程质量与质保责任。

23 Sep 2019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的,法院当然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5日,A公司与B某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办事处的办公楼发包给B某,合同为固定总价5111400元,本工程由B某垫资建设,至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年支付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B某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5月1日完工,但A公司一直未组织竣工验收,后经双方对账,A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345万元,还余1661400元未支付,后2017年8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在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该办公楼办公,B某多次向A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但A公司一直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遂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661400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B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661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起以1661400元为本金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至付清之日止)。 责任承担: 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即由A公司擅自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当然无权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行抗辩。

23 Sep 2019

业主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业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4,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总承包承接A公司位于某村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B公司同意其中的桩基工程分包,分包施工单位为A公司指定的C公司,后2014年某市建筑业管理局对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作出处罚,确定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乱发签证,导致桩基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2015年7月,B公司、A公司共同申请鉴定,鉴定该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经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该桩基不合格,技术能力和质量控制方面出现问题,并由相关造价机构出具报告称,该桩基需增加基础造成190万元,且B公司因此导致工期延误损失为15万元,遂B公司要求C公司赔偿损失205万元。但C公司一直未予回复,无奈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C公司向原告B公司支付赔偿款20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经C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将A公司列为被告。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C公司向原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赔偿款153.75万元; 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赔偿款51.25万元。 责任承担: 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C公司为A公司指定的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过错责任为25%,遂由A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C公司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与施工方商谈维修,与业主方的往来信函并不代表质量问题已通知施工方!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3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某别墅区的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并且B公司委托C某为B公司的代表人,有权代表B公司签订一切关于本工程的合同等。后C某将案涉工程的防水墙工程分包给了B某并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合同暂定价为5486124元。分包合同签订后D某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合同对质保期约定为五年,保修期内发生漏水等问题的,D某负责免费维修,后工程于2015年竣工验收,依据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当支付D某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5%,其与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5天内支付。双方于2016年初办理竣工结算,并签订结算单,结算价为5884496元。因此B公司应当支付D某工程款5590271.2元,但截至目前B公司仅支付了3584122元工程款,仍拖欠工程款2006149.2元未支付,后D某多次向B公司催要,B公司均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予支付,并且也未向D某主张维修等事宜。遂D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D某支付工程款2006149.2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D某支付工程款2006149.2元。 责任承担:     本案在诉讼中B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业主方A公司通知B公司进行维修的维修通知单和维修结算单,并未提交B公司向D某主张维修的相关证据,D某也不认可B公司曾要求其维修过,因此法院依据目前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已通知原告D某,B公司应当向D某支付工程款。

25 Jan 2019

设计错误造成发包人损失,不仅要求免收设计费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案情简介:       2016年,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设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某设计公司设计我方当事人准备建造的某产品生产项目, 设计费用共计65万元。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依约向某设计公司提交设计资料,并全额支付设计费用,设计完成后我方当事人即委托建设单位完成了工程建设,但在完工后进行试生产的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部分发现按某设计公司的设计建造的厂房泄压面积不符合国家的标准,后某设计公司又重新改造设计。2018年初我方当事人又委托原来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签订了改造工程合同,合同价款为139万元。此后我方当事人多次向被告某设计公司主张赔偿损失,被告某设计公司均未回复。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设计公司赔偿我方当事人因其设计失误和造成的损失139万元、并退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65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设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设计费用6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损失139万元。 责任承担: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 的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该设计公司的设计失误当然应当赔偿损失并免收设计费。

18 Jan 2019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当然不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原告A某与我方当事人就A某位于某农场园的二厂养猪场的修建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A某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且约定了我方当事人若未按约定日期竣工的,将支付工程款30%的违约金,后我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进场施工,2017年底A某因我方当事人未完工便将我方当事人清楚施工地,后A某又找其他施工方进场施工,并且在施工完毕后直接使用案涉工程,A某一直未与我方当事人进行竣工验收。后原告还因我方当事人未按约完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依法判决我方当事人向其支付违约金26万。现A某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我方当事人向原告A某支付返工费用和偷工减料费用共计96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期,我方当事人未按工期完成施工,但已经由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承担了相应的责任。A某在将我方当事人清场后找其他施工方施工,并且在施工完毕后不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并且在使用几个月后向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我方当事人存在偷工减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当然不予支持,我方当事人更不可能支付返工费用;并且原告A某向法院申请的鉴定工程质量也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

30 Nov 2018

工程进度慢、质量差构成违约的,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6年我方当事人承包了某开发公司的装修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后2016年9月我方当事人又将该装修工程中的16号楼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转包给A某和B某,但合同签订后,A某和B某的的工程进度缓慢,没有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迟,并且每次验收质量均不合格,现我方当事人想与其解除合同并通知其解除合同并退还多领取的工程款701912元,但A某和B某均未回复,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A某和B某的装修合同,并退还其在我方当事人处多领取的工程款701912元。 法院判决: 判决原告与被告A某、B某的装修合同确认解除。 判决被告A某、B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在原告处多领取的工程款701912元。 责任承担: 工期和质量责任是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要求,其不能依据合同完成工程达到质量要求,构成了根本违约,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解除合同。虽然转包合同本身为无效合同,但两被告本身已经完成其部分义务,我方当事人应当向其支付工程款,多支付的两被告也有义务退还。

22 Nov 2018

保修期满发包方不退还保修金的,有权主张本金和利息!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8日,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将某公寓的幕墙及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我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价款为32970000元;合同约定依据工程进度的20%、40%、95%支付款项,剩余5%于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退还。工程于2014年5月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16年5月届满,但至2018年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仍未退还我方当事人质保金1648500元,我方当事人在质保期内实际已经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并且质保期满后仍为其进行了免费维修服务,我方当事人多次向某建设集团总公司要求退还工程质保金,但该集团仍未退还,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退还工程质保金以及暂算至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共计2513492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退还工程质保金及利息共计2513492.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质保金的扣留问题属于经常性问题,但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属于发包方的义务行为,是必须履行的,拖延质保金的行为不仅会给承包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还会影响承包人正常经营计划。因此,发包人有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退还保证金而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承包人在质保期外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08 Nov 2018

工程已过质保期,发包人仍要求我方当事人免费维修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某住公司就某别墅群的外墙工程签订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567821元 ,后该工程于2015年底竣工,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某住公司与2016年1月进行结算,工程合格,约定结算价款以合同约定价款上调15%。2017年3月,原告某住公司向我方当事人出函要求我方当事人为其维修部分外墙保温工程,因法定约定该类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现已过保修期,我方当事人拒绝为原告某住公司进行免费维修,但可以进行有偿维修。但原告某住公司认为我当事人有义务为其免费维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为其免费维修或支付相应价格的维修款。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在我国实践中,工程施工存在质保期是必然的,在质保期内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工程的维修责任。但超出质保日期的承包方有权拒绝免费维修,但可以提供有偿服务。

12 Oct 2018

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未验收为由拒绝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装修款,通过专业角度分析为我方当事人索回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底,作为原告的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商场签订了装修装饰工程协议,协议约定了由我方当事人承包该商场内的装修工程,工程价款共计960万元;我方当事人在签订该协议后组织人员施工,签订时被告支付了40%的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又支付了40%的工程款,共计支付了80%的工程款共计768万元,现该工程早已经完工,并且过了质保期,我方当事人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装修款,但对方已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但是我方当事人提供的结算书上有被告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并且质量并不存在问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装修款项192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192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商场虽声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进行举证,不具有说服力;并且其所说的工程尚未结算,在我方向法院提交结算书时其并未出具质证证据来证明该签字员工不是商场负责人,因此该辩论不成立。因此被告仍应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法律意义: 双方签定合同下即使未加盖公章,但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该合同仍存在效力,不能以未加盖公章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9 Sep 2018

工程质量不合格,为我方当事人保住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我方当事人挂靠在某公司名下承包了某学校施工工程,后我方当事人通过转包的方式向原告转包该工程,依据工程进度给付工程价款,并由我方当事人扣留质保金88万元,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00万元,后又依据原告施工进度向其支付了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我方当事人通过相关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报告证明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花费13万元检测费。现原告向法院起诉我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向原告退还工程质保金。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工程质量责任是每一个建设施工工程承包人所应当承担的,转包属于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因此该转包合同无效。原告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对于我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原告无法做出反证,因此视为原告认可该检测报告,所以我方当事人有权扣留质保金,并要求原告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部分进行返工,并有权请求原告承担检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