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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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Oct 2018

为顾问单位审查合作协议,降低合作风险!

情况简介:   2018年10月22日,由我所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四川某建筑公司,其与另外一家公司合作承包某铁路段基层石子工程,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后双方又合作向某石子厂进行投资,在该石子厂以由某建筑公司以投资方式对生产线进行改造,某建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对该厂的40%分红享有分配权,建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又签署了关于合作石子厂的协议,由我所律师为其审查。 具体处理: 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移送过来的协议后,为更加深层的了解该合作的具体情节,我所立即派出两位主办律师前往某建筑公司与其负责人就该合作进行谈论和了解,主办律师根据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该其工程合作协议和石子厂协议进行了修改,保护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且我所主办律师从其合作协议中指出其对石子厂的行为为借款分红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有可能存在部分分红无法取回的风险,因此我所主办律师将该协议进行了修改,修改为合法的形式进行投资,并针对双方公司合作事宜又增加了一部分补充协议以保障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果: 由我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某建筑公司我所提供的服务感到十分满意,大大降低了其合作的风险,保障了自身合法利益。

26 Oct 2018

出具结算证书未加盖公章仍然可以作为证据讨回装修款项!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集团签订了某商场吊顶装修工程,工程总价款为98万元,后我方当事人组织人员施工,并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由我方当事人向被告某集团公司提交了初步价款报告和结算方案,被告某集团由其董事长A某向我方当事人签字结算书但并未加盖某集团的印章,我方当事人多次以结算书上金额向被告某集团索要装修款,被告某集团均已该结算书未加盖公章为由拒绝支付装修款项,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集团向原告支付装修款98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集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装修款项98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为其法定代表人,其职务有权代表集团签定结算书,属于职务行为,集团应当为其的行为负责。集团应当承担结算书上的金钱履行义务,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26 Oct 2018

欠付我方当事人工程款100多万元,及时索回降低损失!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真空玻璃安装合同,由我方当事人为某公司提供真空玻璃安装服务,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全包,我方当事人不得出现任何转包和分包,并且玻璃质量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因此签订合同后,我当事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施工时某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20万元,2016年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又增加了一部分,经结算确认,包含增加部分工程的总价款为4856530元,现已支付370万元,尚余1156530元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催收对方仍未支付,依据合同约定合同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现质保期已过4个多月对方仍未支付,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115653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653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承担: 虽然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提交了关于我方当事人施工工程存在部分安装质量问题的证据,但我当事人在质保期内已经进行了维修更换等措施,因而不是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因而这类抗辩事由是不成立的,被告仍然要承担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26 Oct 2018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对方拒绝支付,仍有权在合法范围内使其支付!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包被告名下某广场部分商铺装修工程,双方于工程完工前补签《工程合同》,后我方当事人已经按约定履行了所有的施工业务,并且双方合同中约定了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合同第七条约定按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工程完工后双方依据合同进行了结算,合同价款为138万元,我方当事人多次向被告某商贸公司索要款项,被告均为支付,后我方当事人又依据合同向其索要合同价款利息,被告以利息约定过高无效等拒绝支付,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8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8万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承担: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利息约定高于24%的部分无效,虽然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约定的利息高于24%,但仅仅是高出24%的部分无效,24%之内的利息依然存在效力,被告不得以该理由做抗辩,依然要承担支付利息的履约责任。

19 Oct 2018

因招标人原因导致中标合同无法签订,帮助顾问单位处理解除中标协议风险!

情况简介: 成都某集团聘请我所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2018年9月份,该集团在贵州某地针对某中学迁移工程进行投标,并且成功中标,但招标人在该集团中标后又因为政府财政问题不能依据招标协议合理支付款项,导致之后的工作无法继续,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无法签订,致使该集团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损失不断增大,因此现该集团与招标人经过协商欲解除中标协议。由我所针对该解除中标协议提供法律意见书,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合理减少损失。 意见方案:      我所在初步了解事情情况后,专门针对该种类型服务选出最为专业的律师,该律师接到律所通知后立即与集团负责人联系,对事件的背景情况、具体问题做了细致了解,后对其中标协议结合实际情况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大概内容由协议情况、法律分析、法律建议组成,对集团签订该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对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具体分析等等。 最终结果: 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为集团在该协议上大大降低了风险,协议也友好签订,损失降到了最低。  

19 Oct 2018

虽然为违法分包但未经结算即索要工程款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2018年我方当事人与原告A某签订了三份分包合同,分别针对三处基站设备安装工程,该三项工程为我方当事人向某联通分公司承包的,并且我方当事人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的情况某联通分公司并不知情。三份分包合同中有一份价值176万元的合同双方只是在协商,并未签字盖章,内容也没有敲定;并且原告A某没有相关施工资质,因此属于违法分包,但是实际施工中原告与我方当事人并未结算前两项工程,结算书也未签订,现A某要求我方当事人向其支付工程结算款共计412万元,我方当事人因未结算工程因此并未向其支付款项。现原告A某向法院起诉我方当事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共计412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某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因违法分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虽然为无效合同承包人实际履行的可以向分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未经结算的工程分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项,上述分包工程原告A某与我方当事人并未进行结算,工程也未进行验收合格因此其无权向我方当事人主张工程款。

19 Oct 2018

分包时缴纳保证金,对方不履行分包合同后索回保证金及其他款项!

案情简介: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小区签订了小高层和地下车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分包的方式将该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建地下车库以及部分其他工程,我方当事人应向某建设工程有公司缴纳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在地下车库工程封顶时退还保证金50%,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全部保证金,现我方当事人已向其缴纳保证金200万元,签订合同后我方当事人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时遭到分包方阻拦,导致我方当事人无法施工,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我方当事人缴纳的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因组织工人施工付出的劳务费19万元。 法院判决: 判令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保证金200万元以及劳务费19万元。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经常会遇到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对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我方当事人有权令其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因该合同和付出的金钱债务。

12 Oct 2018

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未验收为由拒绝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装修款,通过专业角度分析为我方当事人索回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底,作为原告的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商场签订了装修装饰工程协议,协议约定了由我方当事人承包该商场内的装修工程,工程价款共计960万元;我方当事人在签订该协议后组织人员施工,签订时被告支付了40%的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又支付了40%的工程款,共计支付了80%的工程款共计768万元,现该工程早已经完工,并且过了质保期,我方当事人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装修款,但对方已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但是我方当事人提供的结算书上有被告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并且质量并不存在问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装修款项192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192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商场虽声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进行举证,不具有说服力;并且其所说的工程尚未结算,在我方向法院提交结算书时其并未出具质证证据来证明该签字员工不是商场负责人,因此该辩论不成立。因此被告仍应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法律意义: 双方签定合同下即使未加盖公章,但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该合同仍存在效力,不能以未加盖公章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2 Oct 2018

以内部承包的名义拒绝承担责任,为我方当事人讨回工程款项!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某公司与某制造公司签订了建设工厂车间的建设项目合同,并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项目由其公司员工A某负责,并与A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但项目合同中写明了A某有权代表某公司在该项目上行使一切权利承担一切义务。后A某又将该项目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原告我方当事人,工程结算为2298585元,由A某在结算表下签字,后A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了部分款项共计1872500元,还余426085元的人工费用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向A某以及某公司请求支付,A某以其为公司内部承包人员为由,认为该款项应当由某公司负责,因此拒绝承担;某公司又以其实际上已将该项目转包给A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某公司与A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人工费用426085元。 法院判决: 判令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工费用426085元。 责任承担: 现在很多没有资质的个人通过挂靠企业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工程承包下来,虽然在名义上为公司承包但实际是个人承包,但是在这种模式下的承包,公司要为个人在工程项目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例如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一般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因此个人所欠分包人的款项公司也负有清偿责任。

12 Oct 2018

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我方当事人及时索回工程款,减少极大损失!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公司于2016年12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为819万元,由我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合同约定了以完成工程进度为标准支付工程价款,现我方当事人已如期如约完成工程,并且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质保期已经通过,我方当事人向被告多次催要工程余款278万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剩余款27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27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承担: 本次案件中,我所律师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服务,在执行过程中也做出了巨大努力,对于合同内容被告虽无法质证,但其在执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款项,主办律师通过保全,冻结,查封等多种措施,使得被告在最快的时间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判决中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