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2, 2018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8日,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将某公寓的幕墙及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我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价款为32970000元;合同约定依据工程进度的20%、40%、95%支付款项,剩余5%于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退还。工程于2014年5月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16年5月届满,但至2018年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仍未退还我方当事人质保金1648500元,我方当事人在质保期内实际已经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并且质保期满后仍为其进行了免费维修服务,我方当事人多次向某建设集团总公司要求退还工程质保金,但该集团仍未退还,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退还工程质保金以及暂算至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共计2513492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退还工程质保金及利息共计2513492.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质保金的扣留问题属于经常性问题,但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属于发包方的义务行为,是必须履行的,拖延质保金的行为不仅会给承包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还会影响承包人正常经营计划。因此,发包人有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退还保证金而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承包人在质保期外承担免费维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