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View all authors posts further down below.
08 Nov 2018

分包后未完成工程全部工作,胁迫我方当事人为其立下欠条并支付全部工程款,多付款项及欠条当然无效!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某集团于2015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包某集团示范区内的机电安装工程,工程总额按实际结算。同年6月份,我方当事人与被告A某就该项目中样板房工程分包给A某,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具体工程量以实际施工结算为准,A某与年底向我方当事人提交了一份工程清单,指明已完成工程量,我方当事人随即付了部分工程款,后A某在2016年初将我方当事人约出并纠集其他几人将我方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逼迫其付了全部工程款(包含未完成工程)并向其出具了20万元欠条,后我方当事人向派出所报案,但公安部门以A某情节轻微,不予立案。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被告A某请求其退还多付的工程款54元并撤销20万元欠条。 法院判决: 判决A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54万元,并撤销原告于当日向被告A某出具的欠条20万元。 责任承担: 虽然A某无建筑资质,分包协议为无效合同,但A某实际完成部分工程,因此A某有权向我方当事人索要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项,但其无权索要未完成工程量的款项,并且A某以限制我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另其付款并出具额外欠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其索要款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为由不予立案,但A某的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因此打欠条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

08 Nov 2018

有效合同约定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作出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 某改造工程为招标工程,某镇政府通过招标的形式与某市政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9日,发包人应当办理施工所需要的许可证明,另外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现因发包人原因,至2017年7月份才具备开工条件,但在此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一路飙升,我方当事人向发包人提出价格调整要求,被告某镇政府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我方当事人的请求,致使我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我方当事人现依据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退还我方当事人向被告某镇政府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6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解除原告某市政公司与被告某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6万元。 责任承担: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维护自己的权利。各方均有权依据合同主张自身的合法权利。

08 Nov 2018

工程已过质保期,发包人仍要求我方当事人免费维修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某住公司就某别墅群的外墙工程签订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567821元 ,后该工程于2015年底竣工,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某住公司与2016年1月进行结算,工程合格,约定结算价款以合同约定价款上调15%。2017年3月,原告某住公司向我方当事人出函要求我方当事人为其维修部分外墙保温工程,因法定约定该类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现已过保修期,我方当事人拒绝为原告某住公司进行免费维修,但可以进行有偿维修。但原告某住公司认为我当事人有义务为其免费维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为其免费维修或支付相应价格的维修款。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在我国实践中,工程施工存在质保期是必然的,在质保期内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工程的维修责任。但超出质保日期的承包方有权拒绝免费维修,但可以提供有偿服务。

08 Nov 2018

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工程发包给其他人的合同可以解除!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村委会就该村旧村改造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历时150日历天,我方当事人向其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132万元,双方约定2015年11月23日之前由发包人监理人通知承包方我方当事人开工,后至2016年3月仍未通知我方当事人开工,而后经我方当事人了解被告某村委会已将工程承包给另一家公司,合同7.3.2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因此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我方当事人无法开工,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退还提交的工程保证金13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工程保证金132万元及从交纳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损失。 责任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迟迟无法开工的,不仅导致承包人蒙受很多损失,甚至自身声誉也遭到影响,影响以后工程投标行为,发包人应当承担对此产生的后果。

02 Nov 2018

延期验收导致我方当事人多付租金和人工费的,发包人应当支付!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上海某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方,双方就工程中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双方约定了脚手架租赁时间和价格以及人工费用等,后因为被告上海某公司需要就外墙工程施工双方又签订了延期补充协议,约定了租金,由我方当事人负责对脚手架调整修正等负责。施工完成后,上海某公司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第一次约定的租金,不愿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占用脚手架费用和人工费用共计314961元,并且还扣留我方当事人部分钢管,钢扣等材料。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占用费及人工费共计314961元,并退还我方的材料。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上海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占用费及人工费共计314961元并退还所有扣留材料。 责任承担: 补充协议具有和本协议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签订补充协议双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该协议,也要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

02 Nov 2018

为承包人垫资,我方当事人享有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某投资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约定由我方当事人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项目投资,我方当事人享有利润分配,后工程施工中我方当事人为该工程垫付了工程款和人工费共计6479944元,并存有银行转账凭证等,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没钱为由拒绝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该款项,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人工费6479944元,并确认我方当事人对该工程在该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工程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和人工费共计6479944元,并在该款项内就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责任承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很多承包人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完成工程,因而就会存在一些投资公司,对工程进行投资从而赚取部分利润;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禁止这种行为,而投资公司作为外来户将资金投入工程内相当于履行了承包人的部分义务,因而其必然会具有部分承包人所拥有的权利,在投资款无法收回时就会通过取得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

02 Nov 2018

实际施工人挂靠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的,实际施工人当然有权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2年A某挂靠于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了学校运动场等地施工合同,双方于合同约定了工程施工细则及工程价款问题,后A某自行垫资施工,并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工程于2013年初由双方公司进行了结算,某学校还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现某建筑公司忽然解散,A某的工程款项无从索要,因而A某只能寻到某学校进行索要,某学校以合同是其和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因此该款项只能支付给某建筑公司。现A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学校向原告A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责任承担:   虽然根据合同相对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的,但在实际施工中为A某垫资并实际施工,因此A某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是有权起诉发包人,是适格原告,而被告发包人应当在其未支付工程款项内承担支付责任。

02 Nov 2018

分包工程完成后总承包人不知所踪,从发包人出讨回血汗钱!

案情简介: 发包人西南某公司与总承包人A某约定将某酒店建设工程承包给A某,双方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后A某将工程中关于装修和电气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双方也与2017年1月签订了书面合同,在A某完成工程主体后,我方当事人即组织工人施工,在完成装修和电气工程后依据合同A某应当向在结算后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全部工程款138万元人民币,现A某仅支付20万元人民币,还余118万元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向A某索要工程款,A某均不理会,后发现A某本人也不在其所在地办公,无法找寻其人,同时我方当事人了解到西南某公司因该工程欠付A某工程款300多万元也已经到期未付,因此我方当事人找到西南某公司索要工程款,但西南某公司明确回复因我方当事人非A某名下工作人员,因此不能向其支付工程款。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被告西南某公司,并将A某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8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西南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8万元。 责任承担: 该项诉讼为一种代位权诉讼,被告虽然并非为我方当事人的债权人,但其是次债务人A某的合法债权人,并且该债权已经到期有效,而我方当事人的债权也已经到期有效,次债务人怠于履行自己的债权而导致我方当事人的债权不能合理实现,因此我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

26 Oct 2018

为顾问单位审查合作协议,降低合作风险!

情况简介:   2018年10月22日,由我所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四川某建筑公司,其与另外一家公司合作承包某铁路段基层石子工程,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后双方又合作向某石子厂进行投资,在该石子厂以由某建筑公司以投资方式对生产线进行改造,某建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对该厂的40%分红享有分配权,建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又签署了关于合作石子厂的协议,由我所律师为其审查。 具体处理: 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移送过来的协议后,为更加深层的了解该合作的具体情节,我所立即派出两位主办律师前往某建筑公司与其负责人就该合作进行谈论和了解,主办律师根据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该其工程合作协议和石子厂协议进行了修改,保护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且我所主办律师从其合作协议中指出其对石子厂的行为为借款分红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有可能存在部分分红无法取回的风险,因此我所主办律师将该协议进行了修改,修改为合法的形式进行投资,并针对双方公司合作事宜又增加了一部分补充协议以保障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果: 由我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某建筑公司我所提供的服务感到十分满意,大大降低了其合作的风险,保障了自身合法利益。

26 Oct 2018

出具结算证书未加盖公章仍然可以作为证据讨回装修款项!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集团签订了某商场吊顶装修工程,工程总价款为98万元,后我方当事人组织人员施工,并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由我方当事人向被告某集团公司提交了初步价款报告和结算方案,被告某集团由其董事长A某向我方当事人签字结算书但并未加盖某集团的印章,我方当事人多次以结算书上金额向被告某集团索要装修款,被告某集团均已该结算书未加盖公章为由拒绝支付装修款项,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集团向原告支付装修款98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集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装修款项98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为其法定代表人,其职务有权代表集团签定结算书,属于职务行为,集团应当为其的行为负责。集团应当承担结算书上的金钱履行义务,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