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6, 2018 Admin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包被告名下某广场部分商铺装修工程,双方于工程完工前补签《工程合同》,后我方当事人已经按约定履行了所有的施工业务,并且双方合同中约定了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合同第七条约定按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工程完工后双方依据合同进行了结算,合同价款为138万元,我方当事人多次向被告某商贸公司索要款项,被告均为支付,后我方当事人又依据合同向其索要合同价款利息,被告以利息约定过高无效等拒绝支付,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8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8万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承担: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利息约定高于24%的部分无效,虽然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约定的利息高于24%,但仅仅是高出24%的部分无效,24%之内的利息依然存在效力,被告不得以该理由做抗辩,依然要承担支付利息的履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