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6, 2018 Admin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集团签订了某商场吊顶装修工程,工程总价款为98万元,后我方当事人组织人员施工,并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由我方当事人向被告某集团公司提交了初步价款报告和结算方案,被告某集团由其董事长A某向我方当事人签字结算书但并未加盖某集团的印章,我方当事人多次以结算书上金额向被告某集团索要装修款,被告某集团均已该结算书未加盖公章为由拒绝支付装修款项,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集团向原告支付装修款98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集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装修款项98万元。

责任承担:

  被告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为其法定代表人,其职务有权代表集团签定结算书,属于职务行为,集团应当为其的行为负责。集团应当承担结算书上的金钱履行义务,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