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12, 2018 Admin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公司于2016年12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为819万元,由我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合同约定了以完成工程进度为标准支付工程价款,现我方当事人已如期如约完成工程,并且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质保期已经通过,我方当事人向被告多次催要工程余款278万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剩余款27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27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承担:

本次案件中,我所律师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服务,在执行过程中也做出了巨大努力,对于合同内容被告虽无法质证,但其在执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款项,主办律师通过保全,冻结,查封等多种措施,使得被告在最快的时间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判决中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