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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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Jan 2019

顾问单位作为国有企业出租名下房屋,我所为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情况简介:      2018年12月,我所顾问单位某公司(国有企业)其名下某两套商铺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提前到期,现其准备将该两套商铺重新招租,依据本地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需要向上级部门或委管部门审批,我所顾问单位在拿到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又向当地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申报,并确认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因此我所顾问单位又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房产中介公司对两间商铺进行评估,并对整个房屋的价值、租金以及使用中的情况等进行评估,在评估后我所顾问单位又通过集体讨论方式作出具体招租方案,并准备在公共平台上进行公告。现委托我所对该方案和租赁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具体方案: 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委托后立即派遣顾问律师对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向顾问单位收集相关材料,通过确认分析,顾问单位此次出租的房屋为其名下产权的两间商铺,但其出租的方式并非单独出租,而是两间房屋打包出租,整体出租,根据当地部门的相关规定,超过200平米的国有企业名下资产出租的,需要向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才可出租,而未超过200平米的则不需要,顾问单位的两间房屋单独均为超过200平米,但如果以整合出租的方式则超过200平米,需要进行评估;并且顾问单位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过于简化,对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均未进行规定,容易致使其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我所顾问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分析评审,针对不合理不合法部分进行提示和修改意见。 顾问结果: 顾问单位对我所这次法律服务极其满意,对我所派遣的顾问律师的专业水平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14 Dec 2018

分包工程结算时发现被分包方偷工减料,实际工程量减少,催其退还顾问单位多付的工程款!

情况简介: 2017年7月18日,我所顾问单位与某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就某工程绿化工程进行专项分包,该施工单位与2017年8月20日竣工,并于我所顾问单位进行结算,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95%进行结算,付其工程款24万元,后2017年底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时,我所顾问单位在于业主方进行竣工验收时发现,分包的该工程施工时,该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并且实际工程量也比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少较多部分,实际工程量仅为17万元,依据我所顾问单位与某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的约定,实际工程量以我所顾问单位与业主方结算的量为准。因此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退还我所顾问单位多付的工程款9万元,所以顾问单位向我所提出针对该事向某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发具律师函,要求其退还多付的工程款9万元。 意见方案: 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的要求后立即指派相关专业律师进行基础了解,并对事情的起因、经过等进行细致询问,后先向顾问单位出具律师函委托书,在顾问单位签订委托书后立即起草律师函,并在律师函中针对该事进行说明,在最快的日期内将该律师函发向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顾问结果: 在我所向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出具律师函后,该单位就派出相关工作人员与我所顾问单位进行交涉,并就该事件进行了解,在确认事实情况后即退还我所顾问单位多支付的分包工程款7万元,至此顾问单位对我所的处理非常满意。

14 Dec 2018

顾问单位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我所为顾问单位审查并规避风险!

情况简介: 2018年5月,我所顾问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地统筹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针对某地绿化改造工程进行约定,后2018年7月,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重新达成共识,并打算签订补充协议。遂顾问单位向我所提出顾问服务,由我所指派专业律师为其进行补充协议的审查,针对协议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我所立即指派专业律师针对其进行服务,对补充协议的内容作出法律意见书,为其规避法律风险,减少损失。 意见方案: 我所指派的律师对补充协议中的部分审批项目是否已审批进行意见提示,并对协议中存在空白部分问题予以风险提醒,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涉及招标文件,如补充协议内容与招标文件存在冲突时,补充协议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因此对顾问单位进行了相关提示,提请顾问单位进行评估。工程款支付进度严重涉及顾问单位的经济利益,因此,我所律师极度重视这一问题,仔细研究并针对顾问单位实际情况给出自己的意见。  

14 Dec 2018

合同无效但是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且相对人接受的,有权要求相对人履行合同!

案情简介: 2014年某县乡镇土地整治项目指挥部将某建设改造施工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被告A某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某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交由A某进行施工,2017年7月,A某找到我方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某段公路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08万元。合同中清楚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我方当事人与被告A某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且A某立即找另外公司进行施工。但我方当事人与被告A某就已完工部分进行了结算并向我方当事人出具了结算证明,现我方当事人多次向A某索要工程款566072元,均为得到A某的回复,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某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566072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6072元。 责任承担: 本案例中被告A某一直以我方当事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款项,但实际上其在结算时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接受该段工程,虽然我方当事人没有建设资质,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其实际已经完成部分工程量即已经履行部分合同义务,A某也接受了我方当事人的施工工程,因此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A某支付相应的款项。  

30 Nov 2018

受让他人义务的,必须切实履行!

案情简介:    2014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我方当事人作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取得该工程,后因被告某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并于2016年9月三方达成协议,有被告某公司负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推出该工程,并明确了被告某公司对原告我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数额为8098385元。但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被告某公司并未依照协议内容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款项,仅支付了工程款的4%,还余96%未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依据协议支付拖欠我方当事人的工程款7774449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74449元。 责任承担:    在法律实践中存在很多权利义务承继关系,例如继承中就存在权利义务承继关系,继承了财产的同时也得继承债务。因此,上述案例中被告与我方当事人、某建筑公司签订义务继承协议是法律所允许的,既然其承继了义务就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履行。

30 Nov 2018

工程进度慢、质量差构成违约的,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6年我方当事人承包了某开发公司的装修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后2016年9月我方当事人又将该装修工程中的16号楼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转包给A某和B某,但合同签订后,A某和B某的的工程进度缓慢,没有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迟,并且每次验收质量均不合格,现我方当事人想与其解除合同并通知其解除合同并退还多领取的工程款701912元,但A某和B某均未回复,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A某和B某的装修合同,并退还其在我方当事人处多领取的工程款701912元。 法院判决: 判决原告与被告A某、B某的装修合同确认解除。 判决被告A某、B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在原告处多领取的工程款701912元。 责任承担: 工期和质量责任是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要求,其不能依据合同完成工程达到质量要求,构成了根本违约,我方当事人当然有权解除合同。虽然转包合同本身为无效合同,但两被告本身已经完成其部分义务,我方当事人应当向其支付工程款,多支付的两被告也有义务退还。

30 Nov 2018

发包方已经结清款项的,承包方无权向其主张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我方当事人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某别墅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8213425元。2015年6月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将该建设工程中的装修装饰工程分包给某欧式装修装饰公司,并约定价款为6352192元,后该工程主体工程于2017年初竣工验收合格,装修装饰工程于2017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我方当事人2017年9月份与某建设集团股份公司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只扣留5%的保证金于质保期满后退还,现某欧式装修装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425156元,被告二我方当事人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某欧式装修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3425156元。 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我方当事人作为总发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当然应当支付工程款,但我方当事人已将合同约定款项全部支付给被告一,而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我方当事人不应当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我方当事人未完成其对被告一的支付义务,其就应当在未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伪造欠条抵扣工程款,法院依法查明!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5日,我方当事人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签订了某石干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建谭香园楼外墙干挂工程。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工程进度,于2018年1月进行竣工验收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时应当支付至工程结算款95%,扣留5%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退还,现工程早已完工,被告B某某仍拖欠我方当事人工程款1977547元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向被告B某某索回工程款,B某某后出具了一张我方当事人并不知晓的欠条,上面写有我方当事人拖欠其材料款50万元,想要予以抵扣,但我方当事人并未签过字,因此,我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某支付原告A某某工程款1977547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支付工程款1977547元,鉴定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 责任承担:    被告B某某所出具的欠条因双方认可不一致,因此我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因此欠条是双方自愿行为,是一种行为意思,并非单方伪造便可生效,伪造证据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是违法行为,该欠条也属于无效的。

22 Nov 2018

拒不到庭法院仍有权依法缺席判决!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装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建某厂二、三、四车间以及地下室的地面防水以及保温工程,单价为39元每平米,后我方当事人与2017年底施工完成,并由被告某装潢公司验收合格,被告已投入使用,但被告某装潢公司至2018年5月仍未支付工程款1099000元,我方当事人多次向其催要均未收到回复,后我方当事人对被告某装潢公司提出要起诉时,其回复起诉也没有钱支付,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装潢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9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某装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9000元。 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某装潢公司在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通知仍不参加庭审的,法院当然有权依据法律进行判决,其这种行为不能使其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22 Nov 2018

保修期满发包方不退还保修金的,有权主张本金和利息!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8日,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将某公寓的幕墙及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我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价款为32970000元;合同约定依据工程进度的20%、40%、95%支付款项,剩余5%于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退还。工程于2014年5月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16年5月届满,但至2018年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仍未退还我方当事人质保金1648500元,我方当事人在质保期内实际已经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并且质保期满后仍为其进行了免费维修服务,我方当事人多次向某建设集团总公司要求退还工程质保金,但该集团仍未退还,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退还工程质保金以及暂算至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共计2513492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退还工程质保金及利息共计2513492.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质保金的扣留问题属于经常性问题,但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属于发包方的义务行为,是必须履行的,拖延质保金的行为不仅会给承包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还会影响承包人正常经营计划。因此,发包人有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退还保证金而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承包人在质保期外承担免费维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