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4, 2019 webadmin

情况简介:

     2018年12月,我所顾问单位某公司(国有企业)其名下某两套商铺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提前到期,现其准备将该两套商铺重新招租,依据本地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需要向上级部门或委管部门审批,我所顾问单位在拿到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又向当地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申报,并确认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因此我所顾问单位又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房产中介公司对两间商铺进行评估,并对整个房屋的价值、租金以及使用中的情况等进行评估,在评估后我所顾问单位又通过集体讨论方式作出具体招租方案,并准备在公共平台上进行公告。现委托我所对该方案和租赁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具体方案:

我所在接到顾问单位委托后立即派遣顾问律师对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向顾问单位收集相关材料,通过确认分析,顾问单位此次出租的房屋为其名下产权的两间商铺,但其出租的方式并非单独出租,而是两间房屋打包出租,整体出租,根据当地部门的相关规定,超过200平米的国有企业名下资产出租的,需要向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才可出租,而未超过200平米的则不需要,顾问单位的两间房屋单独均为超过200平米,但如果以整合出租的方式则超过200平米,需要进行评估;并且顾问单位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过于简化,对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均未进行规定,容易致使其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我所顾问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分析评审,针对不合理不合法部分进行提示和修改意见。

顾问结果:

顾问单位对我所这次法律服务极其满意,对我所派遣的顾问律师的专业水平给予了高度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