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同居财产分割。

31 May 2019

夫妻双方订婚时交付彩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后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的,法院判退一半!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A某和B某通过中间人C某认识,双方经多次见面后,均对对方比较认可,后双方于2016年3月通过中间人C某订婚,并在C某见证下A某将彩礼16万元交付至B某手中,后双方于2016年6月于某酒店办理结婚酒席,A某于办理婚礼当天向B某交付上轿费10000元,此后A某和B某并未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自完成婚礼2个月内一直同居,B某于2016年底整理自己的衣物返回娘家一直未回A某住处,且未与A某联系,A某多次上B某家中寻找,B某也避而不见,无奈,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退还原告A某支付的彩礼16万元及上轿费1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A某退还人民币8万5千元。 责任承担: 夫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双方在确认关系后需要前往国家有关机构进行婚姻登记,登记后双方夫妻关系成立,只有登记的夫妻关系才受法律的保障,本案中A某和B某虽然办理了结婚婚礼但并未进行登记,夫妻关系也并未成立,仅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前A某向B某交付的彩礼及上轿费系真实存在的,由证人C某作证,因A某和B某已办理婚礼并同居数月,法院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要求B某退还半数彩礼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缴纳首付款且共同偿还的贷款当然为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3日,A某和B某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16年3月购买位于某小区的复式楼房,当时便交付房屋首付款134万元,并花费30万元将房屋进行装修,双方于2016年9月入住该房屋,截止2017年底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23万元,后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A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离婚,但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共识,A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并支付首付款,且偿还了24万元的房屋贷款,A某并不想取得房屋所有权,所有要求B某向A某支付首付款和贷款的50%即79万元,但B某认为其双方购买的房屋的首付款由B某父母交付了100万元,A某和B某双方仅交付了34万元,因此认为案涉房屋为A某、B某、B某父亲、B某母亲四方所有,A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因此A某向法院就该房屋的分割事宜提起诉讼,要求B某向A某支付房屋首付款和贷款79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案涉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归B某所有。 判决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A某给付补充款79万元。 责任承担: 本案中B某辩称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100万元,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且该房屋为A某和B某婚后所买,合同也为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当然由A某和B某共同所有。即使B某向法院提交其父母出资的记录,但合同仍由夫妻双方签订,也可以视为B某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

10 May 2019

离婚时口头约定无相关证据证明的,法院有权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判决!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A某与B某于成都市青羊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6年11月在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以及一套位于某地的房屋,并且B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C某出借借款140万元,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并签订离婚协议,口头约定车辆归B某所有,房屋以及140万元的债权归A某所有并且B某将C某出具的欠条原件交付于A某。后2018年2月A某向C某主张债权时,C某称其已于2017年6月向B某归还140万元借款且B某并未通知C某该债权归A某所有,后A某向B某多次索要,B某认为该笔欠款借款人为自己,且从未答应该笔债权归A某所有,并且在离婚后A某一直不为B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向原告A某返还140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返还70万元。 责任承担: 离婚确系双方自愿行为且经国家有关机关登记,是合法有效的行为。在离婚中最常见的就是财产分配问题,本案中A某和B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财产分配方式而是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口头约定并无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无法认定,而A某声称B某将140万元债权放弃,但B某声称其并未放弃,但双方又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也无从认定,因此只能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将该债权平分,由B某向A某返还一半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