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A某和B某通过中间人C某认识,双方经多次见面后,均对对方比较认可,后双方于2016年3月通过中间人C某订婚,并在C某见证下A某将彩礼16万元交付至B某手中,后双方于2016年6月于某酒店办理结婚酒席,A某于办理婚礼当天向B某交付上轿费10000元,此后A某和B某并未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自完成婚礼2个月内一直同居,B某于2016年底整理自己的衣物返回娘家一直未回A某住处,且未与A某联系,A某多次上B某家中寻找,B某也避而不见,无奈,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退还原告A某支付的彩礼16万元及上轿费1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A某退还人民币8万5千元。

责任承担:

夫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双方在确认关系后需要前往国家有关机构进行婚姻登记,登记后双方夫妻关系成立,只有登记的夫妻关系才受法律的保障,本案中A某和B某虽然办理了结婚婚礼但并未进行登记,夫妻关系也并未成立,仅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前A某向B某交付的彩礼及上轿费系真实存在的,由证人C某作证,因A某和B某已办理婚礼并同居数月,法院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要求B某退还半数彩礼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