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0,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A某与B某于成都市青羊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6年11月在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以及一套位于某地的房屋,并且B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C某出借借款140万元,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并签订离婚协议,口头约定车辆归B某所有,房屋以及140万元的债权归A某所有并且B某将C某出具的欠条原件交付于A某。后2018年2月A某向C某主张债权时,C某称其已于2017年6月向B某归还140万元借款且B某并未通知C某该债权归A某所有,后A某向B某多次索要,B某认为该笔欠款借款人为自己,且从未答应该笔债权归A某所有,并且在离婚后A某一直不为B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向原告A某返还140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返还70万元。

责任承担:

离婚确系双方自愿行为且经国家有关机关登记,是合法有效的行为。在离婚中最常见的就是财产分配问题,本案中A某和B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财产分配方式而是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口头约定并无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无法认定,而A某声称B某将140万元债权放弃,但B某声称其并未放弃,但双方又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也无从认定,因此只能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将该债权平分,由B某向A某返还一半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