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纠纷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违法分包、违法转包、借用资质等工程法律关系。

08 Mar 2019

挂靠施工,若能证明发包方知晓其为实际施工人的当然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A公司准备投资建设某安置小区项目,因该工程属于应当招标投标的项目,因而A公司委托B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发出后,C公司作为投标人即向该项目发出投标文件,后2014年7月,A公司和B公司向C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即确认C公司所投标的标段已中标,且中标价格为3549万元。后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9月D某与C公司签订了施工管理合同,约定由D某具体负责施工,C公司向D某收取工程款1%的管理费,后D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至2015年1月D某作为C公司授权代表又与A公司签订了工程进度款支付的补充协议,该协议针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约定,此后施工工程中进度款A公司也是直接向D某支付,并且也平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例会也由D某参加,各项材料购买合同也由D某直接与其他公司签订,所有支付凭证及合同原件均由D某保存。后工程于2016年7月份竣工验收,现质保期早已届满,A公司应支付全部工程款,经D某多次催收A公司仅支付2956万元工程款,还余593万元工程款未支付,此后D某再次进行催收时,A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其与C公司签订,D某无权要求A公司支付,后D某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向D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 责任承担: 虽然D某无施工资质,属于挂靠C公司名下承包工程,但A公司一直直接向D某支付进度款,并且D某一直参加工程各种例会,A公司应当知晓D某为挂靠C公司承包工程,但A公司未提出异议,则D某应当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所约定的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但D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当然适用这一条,A公司应当在未支付的工程款内承担相应责任。

01 Mar 2019

公开刊物上声明自身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后又代收代付该机构签订合同的工程款,当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A公司与B工程处就某地天然气线路加固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B工程处负责人C某为D公司的项目经理,B工程处为D公司设立的非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但A公司与B工程处签订分包合同后,A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D公司代B工程处向A公司支付进度工程款共计330万元,后工程于2017年4月竣工验收合格。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该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即支付全部工程款,现质保期已满,B工程处迟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并退还质保金,因此A公司向B工程处和D公司多次进行催款,D公司一直以B工程处为其设立的非法人分之机构对外不具备合同签订能力,并且在某报刊上发出过声明。但实际施工过程中D公司又多次代收代付该工程的工程款,因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D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55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D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55万元。 责任承担: 虽然D公司一直声称B工程处为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并且具有独立的诉讼能力,但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但实际中D公司又一直替B工程处代收代付工程款,致使A公司一直认为B工程处有权对外签订合同,并且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B工程处作为D工程的非法人分之机构,D公司应当对B工程处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D公司在某刊物上发表的声明不能对抗善意的A公司,法院当然不能予以支持。

25 Jan 2019

实际施工量明显少于图纸工程量的,合同约定以实际施工量为准的,分包人当然有权要求其退还多支付分包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8日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就某工程的外墙聚苯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该工程最终工程量按经业主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该部分工程于2018年2月竣工,后我方当事人先依据施工图纸的图算量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并向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431100元。此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时,我方当事人在与业主方办理竣工结算时发现实际施工工程量仅为1770390.45元,且经业主方确认验收,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依据合同的约定应以业主方确认的施工工程量为结算依据。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退还我方当事人多支付的工程款660700.55元,我方当事人多次向被告某建筑工程公示期发函要求其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但被告不予理会。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退还多支付工程款660700.55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660700.55元。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中一般依据图纸进行施工,但也存在部分施工方为节省成本偷工减料,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图纸量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发包方按图纸量先行结算后发现实际工程量不一致的应由施工方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伪造欠条抵扣工程款,法院依法查明!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5日,我方当事人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签订了某石干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建谭香园楼外墙干挂工程。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工程进度,于2018年1月进行竣工验收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时应当支付至工程结算款95%,扣留5%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退还,现工程早已完工,被告B某某仍拖欠我方当事人工程款1977547元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向被告B某某索回工程款,B某某后出具了一张我方当事人并不知晓的欠条,上面写有我方当事人拖欠其材料款50万元,想要予以抵扣,但我方当事人并未签过字,因此,我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某支付原告A某某工程款1977547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支付工程款1977547元,鉴定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 责任承担:    被告B某某所出具的欠条因双方认可不一致,因此我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因此欠条是双方自愿行为,是一种行为意思,并非单方伪造便可生效,伪造证据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是违法行为,该欠条也属于无效的。

08 Nov 2018

分包后未完成工程全部工作,胁迫我方当事人为其立下欠条并支付全部工程款,多付款项及欠条当然无效!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某集团于2015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包某集团示范区内的机电安装工程,工程总额按实际结算。同年6月份,我方当事人与被告A某就该项目中样板房工程分包给A某,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具体工程量以实际施工结算为准,A某与年底向我方当事人提交了一份工程清单,指明已完成工程量,我方当事人随即付了部分工程款,后A某在2016年初将我方当事人约出并纠集其他几人将我方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逼迫其付了全部工程款(包含未完成工程)并向其出具了20万元欠条,后我方当事人向派出所报案,但公安部门以A某情节轻微,不予立案。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被告A某请求其退还多付的工程款54元并撤销20万元欠条。 法院判决: 判决A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54万元,并撤销原告于当日向被告A某出具的欠条20万元。 责任承担: 虽然A某无建筑资质,分包协议为无效合同,但A某实际完成部分工程,因此A某有权向我方当事人索要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项,但其无权索要未完成工程量的款项,并且A某以限制我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另其付款并出具额外欠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其索要款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为由不予立案,但A某的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因此打欠条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

08 Nov 2018

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工程发包给其他人的合同可以解除!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村委会就该村旧村改造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历时150日历天,我方当事人向其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132万元,双方约定2015年11月23日之前由发包人监理人通知承包方我方当事人开工,后至2016年3月仍未通知我方当事人开工,而后经我方当事人了解被告某村委会已将工程承包给另一家公司,合同7.3.2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因此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我方当事人无法开工,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退还提交的工程保证金13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工程保证金132万元及从交纳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损失。 责任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迟迟无法开工的,不仅导致承包人蒙受很多损失,甚至自身声誉也遭到影响,影响以后工程投标行为,发包人应当承担对此产生的后果。

02 Nov 2018

实际施工人挂靠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的,实际施工人当然有权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12年A某挂靠于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了学校运动场等地施工合同,双方于合同约定了工程施工细则及工程价款问题,后A某自行垫资施工,并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工程于2013年初由双方公司进行了结算,某学校还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现某建筑公司忽然解散,A某的工程款项无从索要,因而A某只能寻到某学校进行索要,某学校以合同是其和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因此该款项只能支付给某建筑公司。现A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学校向原告A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责任承担:   虽然根据合同相对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的,但在实际施工中为A某垫资并实际施工,因此A某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是有权起诉发包人,是适格原告,而被告发包人应当在其未支付工程款项内承担支付责任。

02 Nov 2018

分包工程完成后总承包人不知所踪,从发包人出讨回血汗钱!

案情简介: 发包人西南某公司与总承包人A某约定将某酒店建设工程承包给A某,双方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后A某将工程中关于装修和电气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双方也与2017年1月签订了书面合同,在A某完成工程主体后,我方当事人即组织工人施工,在完成装修和电气工程后依据合同A某应当向在结算后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全部工程款138万元人民币,现A某仅支付20万元人民币,还余118万元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向A某索要工程款,A某均不理会,后发现A某本人也不在其所在地办公,无法找寻其人,同时我方当事人了解到西南某公司因该工程欠付A某工程款300多万元也已经到期未付,因此我方当事人找到西南某公司索要工程款,但西南某公司明确回复因我方当事人非A某名下工作人员,因此不能向其支付工程款。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被告西南某公司,并将A某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8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西南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8万元。 责任承担: 该项诉讼为一种代位权诉讼,被告虽然并非为我方当事人的债权人,但其是次债务人A某的合法债权人,并且该债权已经到期有效,而我方当事人的债权也已经到期有效,次债务人怠于履行自己的债权而导致我方当事人的债权不能合理实现,因此我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

19 Oct 2018

虽然为违法分包但未经结算即索要工程款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2018年我方当事人与原告A某签订了三份分包合同,分别针对三处基站设备安装工程,该三项工程为我方当事人向某联通分公司承包的,并且我方当事人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的情况某联通分公司并不知情。三份分包合同中有一份价值176万元的合同双方只是在协商,并未签字盖章,内容也没有敲定;并且原告A某没有相关施工资质,因此属于违法分包,但是实际施工中原告与我方当事人并未结算前两项工程,结算书也未签订,现A某要求我方当事人向其支付工程结算款共计412万元,我方当事人因未结算工程因此并未向其支付款项。现原告A某向法院起诉我方当事人向其支付工程款共计412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某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因违法分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虽然为无效合同承包人实际履行的可以向分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未经结算的工程分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项,上述分包工程原告A某与我方当事人并未进行结算,工程也未进行验收合格因此其无权向我方当事人主张工程款。

19 Oct 2018

分包时缴纳保证金,对方不履行分包合同后索回保证金及其他款项!

案情简介: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小区签订了小高层和地下车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分包的方式将该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建地下车库以及部分其他工程,我方当事人应向某建设工程有公司缴纳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在地下车库工程封顶时退还保证金50%,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全部保证金,现我方当事人已向其缴纳保证金200万元,签订合同后我方当事人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时遭到分包方阻拦,导致我方当事人无法施工,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我方当事人缴纳的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因组织工人施工付出的劳务费19万元。 法院判决: 判令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保证金200万元以及劳务费19万元。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经常会遇到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对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我方当事人有权令其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因该合同和付出的金钱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