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

重组家庭与财产继承规划;遗嘱安排与财产继承方案。

01 Jul 2019

个人通过遗嘱可以将其所有的财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应由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前A某所有的位于某地房产一套,该套房屋产权仅A某一人,无其他共有人,A某和B某婚后未生育子女,B某在婚前与前夫有一儿一女。后A某于2015年查出患有癌症,为其去世后财产不予争论,A某于2015年底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做了见证遗嘱,内容为,A某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某套房屋遗赠给侄女C某,将自己所有的全部存款20万元归B某所有,因A某文化程度较低,因此该遗嘱由A某口述,律师以书面形式固定并录音录像,并由A某本人和见证律师签字。后A某于2016年初去世,由于该房屋一直由B某所居住,C某只能上门索要,但B某以无其他房产居住为由且经亲戚劝说,C某同意将该房屋交给B某居住,但房屋产权归C某所有。后2018年该房屋由当地政府划入拆迁范围,C某又找到B某要求将房屋交于他,但B某以已过遗赠时间C某未过户,C某已无权继承为由拒绝交付。无奈C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C某所有。 法院判决: 判决因A某去世遗留的某房屋归原告C某所有。 责任承担: 被告B某一直辩称C某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亦未对房产做变更登记。但实际上,C某在A某去世后即向B某主张该房屋,因亲戚劝说才由B某一直居住,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本案中C某在向B某主张权利时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归C某所有。

01 Jul 2019

遗嘱有权将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指定继承!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197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C某,两女D某与E某。A某于2012年因病去世,后B某于2014年因病去世,2013年初B某立有一份遗嘱,内容为:C某为我与A某的大儿子,D某为我的大女儿,现因我自己身体原因立此遗嘱,将我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后由C某和D某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以上内容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B某去世后,因E某一直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C某和D某名下,认为其应当也是A某和B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由其与C某和D某共同继承。无奈,C某和D某起诉将E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C某和D某享有A某和B某所有房产的43.77%的份额,被告E某享有12.5%的份额。 法院判决: 判决被继承人A某和B某名下的坐落于某区x路X号房屋由原告C某和D某各继承43.75%的产权份额,被告E某继承12.50%的产权份额; 责任承担: 本案所涉遗嘱为B某所写,内容虽未经公证处公证,但内容合法有效且为B某亲自签字确认,应当合法有效,虽本案C某、D某、E某均为A某和B某的法定继承人,但B某遗嘱中将C某和D某作为继承人,因此本案C某和D某为B某的法定继承人,E某只能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应承担继承的债务的偿还义务!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A某和B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约定由A某向B某出借人300万元,期限为2013年6月12日至2013年10月1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并且由B某以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作为担保,并于2013年6月1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协议签订后,A某分3次将300万元转至B某账户,且双方于2013年7月在某市公证处就该抵押借款协议办理了相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后B某于2013年11月15日因突发疾病去世,此期间A某多次向B某索要借款。现C某作为B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B某的全部财产,A某无奈只能向C某索要欠款,但C某以其父亲B某未向A某借过钱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因此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欧安静被告C某向原告A某偿还借款300万元,并按月利率2%向A某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你那11月15日。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C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偿还欠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月利率2%,从2013年6月12日至2013年1月15日)。 责任承担:    B某与C某为父子关系,在B某去世后,C某依法继承了B某的数套房屋及存款,其价值远超于借款。法律规定继承人不仅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还应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义务,本案中C某并未放弃其继承权,因此其应当继承B某生前的债务。

17 May 2019

遗嘱的法定形式为五种,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遗嘱才属于有效遗嘱!

案情简介: 2012年,A某位于某区的房产经政府协商进行拆迁,并提供拆迁补偿,协商一致后A某与某区房屋拆迁工程处和建设投资发展中心签订了《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的三套房屋,其中一套为位于某小区的140平米的房屋。后A某于2015年11月完成手续,就该安置房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A某。后经A某陈述,拆迁房屋本为其父亲C某所有,后其父亲于1997年去世,C某生前无其他亲属,A某母亲早于1993年去世,因此拆迁房屋为A某继承其父亲C某所得。而A某于1978年与D某结婚并生育一儿B某一女,后于1989年与D某办理离婚手续,后A某于2004年与E某再婚,并生育两个儿子F某和G某。2015年办理完成该安置房产权登记时,A某向B某出具一份“字据”,表明:A某将位于某小区的140平米房屋给大儿子B某,父亲本人A某于今日将产权证交于B某。同年12月,B某代A某书写一份遗嘱,表明A某所有的该套房屋由B某继承,见证人为H某和J某。后A某于2017年去世B某欲将该安置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E某、F某、G某不同意,认为该安置房屋应当由四人继承,遂B某将E某、F某、G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原告B某,三被告协助B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A某名下的位于某小区的安置房屋归原告B某所有。 判决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协助原告B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责任承担: 本案中由B某代A某书写的遗嘱非A某亲自所写,并且B某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因此该遗嘱的效力不符合法律的要件形式,属于无效遗嘱。但A某向B某出具的“字据”可以认作为一种自书遗嘱,属于有效遗嘱,B某要求继承该安置房屋于法有据。且该安置房屋为其与E某结婚之前获得,属于A某的婚前产权,并非A某与E某的共同财产,因此A某有权处分。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