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31,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位于某广场的顶防水基层处理,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342万元,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5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办理结算后支付至全部价款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期为5年,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14年5月进场施工,并于2015年4月竣工验收,由B公司向其出具结算函,表明结算总价为324万元,结算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16万元,剩余141.8万元未支付,但从2015年5月付款后A公司一直没有向B公司主张工程款,后于2018年3月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认为A公司长时间未向其主张债权已过两年诉讼时效,因此不予支付工程款,所有A公司将B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141.8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若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法院有权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但2017年《民法总则》的出台将诉讼时效修改为3年,若在3年在未主张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法院有权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本案A公司债权产生时间为2015年4月,诉讼时效期间为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在此期间A公司一直未向B公司主张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去其在此期间内向B公司主张过债权,B公司表示已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当然有权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知识普及:

若诉讼时效期间开始时间为《民法总则》生效之日前,结束之日为《民法总则》生效之日后的,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