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9, 2018 Admin

案情简介:

2009年,我方当事人与被告协商签订了某综合楼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造价以及工程施工 时间,被告在签订合同后虽然及时组织施工,但是工程建设到4层楼板时,被告一直无法完成全部工程,因此被告向我方当事人申请了终止该合同,同时我方当事人又向另一方施工方签订合同由其完成其余工程,但在被告施工过程中我方当事人曾多次为其垫付工程款,解除合同后被告不愿退还我方当事人多余的工程款,并称因工程施工临时变更图纸费用已增加;我方当事人向某公司申请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并通过计算得出被告仍多领取工程款1029831元工程款。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退还多领取的工程款1029831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某某返还在原告处多领取的工程款1029831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均约定合同价款,但实际施工一般价款都会存在变化,但在结算时价款会确定,如果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领取超额的工程款,在结算后应当退还。本案中虽然被告声称工程在实际施工时价格出现变动,但经过正规结算仍存在多领取工程款的部分,因此,被告应当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