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5, 2018 bigadmin

案情简介:

2011年初,A公司与B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将A公司位于某镇的厂区道路施工工程承包给B公司,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并且A公司也未向B公司提供相应的道路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B公司经A公司同意后由B公司自行出具图纸进行施工,并于2011年底完成该工程。该工程在施工期间,A公司分3次向B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并有发票证明,但双方在完工后并未办理验收程序,2012年初,双方又重新补签了一份建设施工合同,并于其中约定工程价款共1450000元,竣工验收后X月内支付XXX%,保修期满X年内支付XX%,并约定保修期为1年。2015年,该道路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A公司向B公司请求维修,B公司以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修理。因此现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履行维修义务。

案例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均约定了工程的保修期,法律规定的道路工程施工保修期为2年,合同中约定的1年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因此为合法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2011年达成协议施工时并未签订书面建设施工合同,而是在2012年初补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其合同效力应当从2012年初补签后开始发生效力,因此保修期应当为从2012年初起计算1年,截止2015年保修期早已超过一年,因此B公司并不承担保修义务。

案件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的保修期是依据法律规定所约定的受法律保护,在保修期内施工方有义务履行保修行为,但是对于超出保修期的工程,施工方不承担保修义务,但可以为发包方提供有偿维修行为。质保责任是每一项工程必不可少的内容,但是质保责任是在合法期限内承担,并不是永久性承担,该履行的义务必须履行,但是不是我方当事人义务的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

专业建议:

该案件中,我方当事人虽然为承包方应当承担保修义务,但是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已过,我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该保修义务,发包方可以向我方当事人请求有偿维修。

 

关键词:质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