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5, 2018 bigadmin

 

 

案情简介:

被告C某为挂靠在B公司名下,B公司实际为一家劳务公司。2016年C某挂靠在B公司下承揽了由D公司开发的某工程,后B公司和C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A某,A某组织人员施工,并依据合同约定完成该工程。C某已签收该工程,期间,杨某支付A某工程款XXX元,还余部分工程款XXX元未付。2017年底,经双方核算,C某以B公司、D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A某工程款,并出具一张欠条XXX元。实际上D公司与A某所涉款项,D公司已向A某全部支付。现原告A某诉请法院请求判决C某支付其工程款XXX元,B公司与D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原告A某诉被告B公司、C某、D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

  • 被告C某向A某给付工程款XXX元。
  • 被告B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 原告A某为自然人没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C某与A某所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无效的,但依据相关法律承包人完成工程有权依据该合同向分包人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此C某对该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 B公司将工程分包给C某为违法分包,因此B公司对C某欠付A某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D公司为总分包方应当对其所欠份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D公司已付清该份额内工程款,因此并不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

近年来,很多公司在与对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没有资质但挂靠其名下的第三人,并且以个人协议的方式约定因该工程引起的纠纷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行为。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双方协议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出现纠纷后,经查明其确实为转包或分包并且需要承担责任的,仍要对实际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专业建议:

1、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专业性的法律问题应当寻求专业人士解读和帮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工程欠款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