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5, 2018 bigadmin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经过多次商议和研究,A公司将某安装工程发包给B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负责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实施工程,工程总价款289万元,B公司于2012年开工,但是于2017年5月才竣工准备验收材料,合同的初步约定为2012年7月开工到2012年10月竣工,因此A公司拒绝接受竣工验收材料。后B公司将该材料提存到某人民调解会,并进行了公证,于2017年9月26日将该竣工验收报告邮寄给A公司,A公司进行了签收,但并未组织人员验收,但是又使用了该工程项目的厂房。现在在保修期内发现被告该厂房出现质量问题,粉刷层拱起并且多方出现渗漏情况,A公司向B公司请求B公司履行保修义务,B公司未履行,现原告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对该厂房进行维修,维修费用预估为34万元。

案例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判决B公司承担原告A公司厂房的维修责任的70%,约为23.8万元。

责任承担:

  • 虽然B公司以A公司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厂房为由辩护,但依据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义务。其与是否擅自使用该工程无关,因此B公司应当承担保修义务。
  • 该厂房部分地方拱起与其排气孔工程施工有关,A公司未经验收使用存在着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过错大小分配责任为A公司承担30%的责任,B公司承担70%的责任。

案件意义:

未经竣工验收私自使用工程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工程出现问题仍在保修的内的无论是否经验收使用,施工方都应当承担其保修义务,是不可避免的。

专业建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未避免使自身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发包方应当合理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工程,避免施工方以此为由减少自己的责任。

 关键词:工程质量与质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