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6, 2018 webadmin

案情简介:

   原告A某于2017年1月承包某小区部分高层的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后A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依据工程进度比例支付,在2017年6月我方当事人向原告A某提交工程进度移交表后,A某向我方当事人出具了一份该款项相应价格的欠条,现工程已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我方当事人依据欠条向A某索要欠付工程款,但A某以工程实际进度并非我方当事人提交进度完成情况为由拒绝支付,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认定该欠条为我方当事人欺诈所出具应当无效。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A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工程进度表以及完成情况是我方当事人聘请专门知识人员评定的,存在一系列证据以及专业公司盖章认定的,并且当时A某也是认可该进度才出具了欠条,因此不存在我方当事人欺诈的行为,所有该欠条真实有效,A某应当依据该欠条支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