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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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Apr 2020

被委托付款人无审查委托付款函上公章是否真实的义务!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于2017年签订《环保工程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发包的某地机房噪音治理工程,工程为总价包干共计136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支付20%,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予以退还。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时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3月完成环保验收。2018年4月B公司收到A公司发送的函件载明:A公司委托B公司将B公司欠付工程款中40万元直接支付至C公司账户。后B公司按A公司出具的委托函向C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此后B公司仅剩余15万元质保金未退还,后A公司又再次发函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45万元,同时否认其向B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支付40万元工程款至C公司。但B公司认为其截止目前仅欠付A公司工程款15万元,因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45万元。在庭审过程中,经A公司申请鉴定,其发生的委托函中所用公章与其实际公章存在差异,并非同一公章。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公司退还质保金15万元。 责任承担: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虽然B公司收到的委托函中A公司的公章为假章,但该委托函为A公司项目经理发送,B公司并无审查其公章是否为真章的义务,因此B公司应当视为已实际支付40万元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