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2,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某地块三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约4000万元,并对工程暂定开工日期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B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同时组织相关施工人进场准备施工,但A公司进场2个月后B公司仍未通知开工,后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B公司退还A公司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并承诺在2017年4月底前开工,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B公司承担。截止2017年5月,B公司仍未通知开工,经A公司催促B公司又出具一份承诺承诺于2017年7月31日前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若逾期未退还的按一万元/日支付赔偿金。后经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仍未通知开工也未退还履约保证,遂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退还原告A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400万,并按一万元/日标准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1日起按5000元/日计算的赔偿金。

责任承担:

上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承诺书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B公司应当按该内容约定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根据工程造价4000万元,法院认为该赔偿金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遂调整至5000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