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2,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以及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某路商品房一套,均登记于B某名下。2019年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B某离婚,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和好后B某将其名下的轿车挂在某网站上出售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后B某将该车辆抵押给第三人。同时A某和B某将其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由买主支付20万元,其他40万元由银行支付。后经A某了解,银行支付的40万元已由B某要求支付至其个人账户,并转移至他人账户内。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A某所有某小区房屋,B某所有车辆及出卖商品房所得40万元银行支付款。

法院判决:

  • 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归A某所有由A某偿还剩余按揭款;
  • 某品牌轿车及银行支付的40万元房款归B某所有;

责任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之规定,虽然A某和B某尚未离婚,但B某的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法院当然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