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6,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1994年A某和B某在某地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存款,夫妻双方感情良好,2015年,因家庭琐事,A某和B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两人长期分居,双方均有婚后购买的房屋,一套位于某区某路由A某长期居住,一套位于,某区某村由B某长期居住,且两套房屋均进行装修,但A某居住的为精装房,B某居住的为普通装修,后因夫妻无法持续共同生活,双方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办理调解离婚手续,但当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后B某认为A某居住的房屋价值较其居住的房子高,A某应当向自己补偿3万元现金,但A某不同意向B某补偿,因此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A某和B某所有的房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判决某区某路的房屋归被告A某所有;某区某村的房屋归B某所有。

责任承担:

   因无法核实A某和B某房屋的价值,A某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两套房屋的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A某所居住的房屋价值133万元,装修价值2.4万元;B某所居住的房屋价值131万元,装修价值1万元;后法院因考虑房屋使用时间较长,房屋面积存在部分差异等各种因素,认为两天房屋虽鉴定价值有差别,但差别较小,且根据双方实际居住情况分析,为有利于双方以后生活,认为应当以其本人居住的情况进行分割,各自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