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5,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某路段沥青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承建的某路段的沥青铺设,工程价款暂定41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40万元,余款在工程完工后结清。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并于2013年10月完工,完工后A公司向B公司提交了工程决算表,该决算表对施工工程量、工程范围、单价等进行了明确,由B公司负责人在决算表上签字确认。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决算表计算,工程总造价为4178566元。现该工程已投入使用,但B公司仅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预付款40万元,以及在过程中支付了130万元后未支付其他费用,经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仍未按时付款,无奈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2478566,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247856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2013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付清之日止)。

责任承担:

案涉施工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被告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按时付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且应当从应付之日起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