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5,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A劳务公司与B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B公司将某工程标段的劳务作业分包给A公司,合同约定劳务总价为35272400元,因本次为劳务分包,双方约定若业主方延迟支付B工程公司工程款的,则B工程公司向A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分包款的时间相应顺延;按最终结算金额的1%扣除考评基金,在考评结束后依据考评结果发放。2014年初A劳务公司依约完成工程,经双方结算,确认价款为37011211元,且工程已验收合格。但在施工过程中B工程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还余4775345.24元未支付,A劳务公司多次向B工程公司索要,B工程公司均以该款项未扣除的考评基金为由拒绝支付,因此A劳务公司向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工程公司向原告A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分包款4775345.24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劳务工程支付劳务分包款4775345.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责任承担:

分包合同约定扣除考评基金,但案涉工程已全部验收合格,符合约定,不应当再扣除,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关于考评不合格的证据是被告单方面作出,并未及时通知原告,因此法院当然不予认可,被告也无权扣除考评基金,应当按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