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6,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A某和B公司签订了《水电工程安装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价款方式为固定单价,工期为190个日历天,并对承包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约定B公司负责人为C某,合同签订后A某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按时于2017年竣工,后2017年8月,A某和B公司签订了水电气消防竣工通知单,C某在通知单上签字,该通知单上的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确定。后双方于2018年初签订了结算单,C某作为B公司代表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确认工程款共计2351415.3元。双方确认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139023元,还余1212392.3元未支付。结算单签订后A某多次向B公司索要工程款,B公司均以消防队检查时消防不合格罚款3万元且工程维修款8万元,共计11万元需要抵扣为由,拒不支付,A某认为消防不合格并非A某所引起的,不予同意抵扣。无奈,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某支付工程款1212392.3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工程款1212392.3元。

责任承担:

被告B公司在诉前及诉中均称消防罚款及维修款应当抵扣工程款11万元,但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或提起反诉,且该款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当然不予同意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