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9,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钢结构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建设B公司位于某地的生产车间的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由A公司包工包料,并对款项支付进行了明确约定,约定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0%,进场施工时支付30%,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35%,其余5%在一年内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A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B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首笔工程款106万元。后2012年2月,A公司、B公司以及第三人C某就该工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C某针对该项目的其余款项承担支付义务,并且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本工程的工程款由A公司直接与C某对接结算,B公司不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但C某并未按约定向A公司按时支付工程款,A公司即多次向B公司主张索要剩余工程款1456599元,B公司拒绝支付,后A公司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456599元。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A公司、B公司以及C某签订的三方协议为合法协议,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而A公司向B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也表示同时该债权债务转移,三方即合意达成一个债权债务转移的关系,B公司作为债务转让方当然不继续承担相应的债务支付义务,并且其实际已脱离原施工合同的关系,由C某代替B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因此A公司无权向B公司主张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