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5,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7年,A公司与B公司长期达成合作,由A公司在B公司处承揽各类供水辅助工程,3年内A公司在B公司处承揽的一系列合同,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后经A公司与B公司多次对账后确认B公司3年来仍欠A公司2525982元工程款。后经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法定代表人以B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管辖法院,后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促还款,B公司均以其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已辞职,其代表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不应由B公司履行。后无奈A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525982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2525982元。

责任承担:

2017年底B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当时在工商信息上该法定代表人还未变更,在2017年11月时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向B公司提出了辞职,并已与B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但B公司并未向工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导致A公司无法及时认定B公司是否更换法定代表人,因此只能认定其有权代表B公司实施民事行为,虽然B公司法定代表人离职为事实,但其并不能成为B公司对抗A公司的理由,因为B公司因自身原因没有及时变更法人信息,导致其代表B公司与A公司签订还款协议,A公司作为第三人且为善意第三人当然不能因B公司的原因而致使该还款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