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该工程于2015年9月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结算,但截至2017年初B公司仍拖欠A公司工程款132万元,同时A公司欠我方当事人C公司材料款87万元。我公司多次向A公司索要,A公司均以未收回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后我方当事人C公司了解到B公司拖欠A公司工程款132万元,要求A公司将债权中的87万元转让于C公司,后A公司与我方当事儿C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该转让通知于B公司。后我方当事人C公司多次向B公司索要,B公司均以C公司为非债权人为由拒绝支付。因此我方当事人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偿还原告C公司的债务87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C公司支付工程款87万元。

责任承担:

    C公司与B公司以及B公司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合法债务关系,A公司作为B公司的债权方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通知B公司后可以转让给C公司,因此该转让合法有效。我方当事人C公司依法享有对B公司87万元的债权,B公司也应当承担对C公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