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5,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原告A公司与我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该工程于2016年竣工验收合格,我方当事人因公司内部问题,无法及时支付相应工程款,2017年原告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6367637元以及退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并由某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我方当事人依据生效文书已积极配合履行,但因个别原因无法支付部分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因此A公司再一次将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A公司对我方当事人位于某处的工程在工程款349万以及履约保证金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判决原告在工程款.349万元范围内享有某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而发包方违约金以及履约保证金并非建筑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当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