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5,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8年初我方当事人 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到期约定分三次向被告某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共计450万元,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日期为3月1日,但在我方当事人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后被告某公司也一直未通知我方当事人进场施工,现已过7个多月,被告某公司仍未发出开工通知,我方当事人多次催促仍不见效,只能要求被告某公司退还我方当事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解除施工合同,但是被告某公司仅退还了履约保证金40万元,并且未回复我方当事人向其发出的函件。因此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解除案涉施工合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退还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410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某施工合同解除。

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内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410万元。

责任承担: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我方认为被告延迟开工的行为已经损坏了我方的合法利益,构成了根本违约,致使我方签订施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当解除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