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8,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的某标段的外墙保温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我方当事人所承包的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但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该工程其他项目一直未结算,导致我方当事人仅收到工程款37万元,还有1096400元,目前案涉楼盘已经交付业主使用,我方当事人已多次垫资民工工资,现已无力支付,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096400元,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工程款在其未支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096400元,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工程款在其未支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虽然我方当事人无相关资质进行施工,施工合同也为无效合同,但我方当事人实际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声称已向我方当事人支付54万元工程款,但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当然依法判决其支付剩余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