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1,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我方当事人与原告A某就某公路段连接线改建工程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原告负责包括土石方清运在内的施工部分。合同签订后原告A某向我方当事人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约定天晴则必须进场作业,后我方当事人通知原告A某进场施工后,A某一直拖延,在14天之后才进场施工,此后A某又于2018年10月中旬在未经我方当事人允许情况下擅自退场,我方当事人为不影响工期因此只能找寻其他施工方进行清运作业,现原告A某又以我方当事人将该工程交于其他施工方施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我方当事人退还原告A某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解除合同协议书。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A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在此案原告A某不仅未依约定按时进场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又擅自离场,不再作业,导致我方当事人工期延误,已经构成了违约,我方当事人当然不可能退还履约保证金。并且原告A某虽然声称因我方原因无法继续施工,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