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9, 2018 bigadmin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B公司在某省某市承揽了某酒店的装修装饰工程,后又将该工程项目承包给公司员工C某。当年4月份,C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A某,A某为实际施工人,A某与C某签订了一份装修装饰工程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承包单价、方式以及结款方式和条件。A某组织员工施工,但是在2016年7月份,由于某酒店资金问题,一直未向B公司付款,因此A某的工程款也被拖欠,致使工程暂停,2016年底,A某与C某对该装修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书中表明还欠A某工程款132万元,由C某向A某出具了欠条,并指明部分工程未完工,价值13万元。后因为所拖欠工程款中有部分为工人工资,工人向当地机关举报,B公司又向A某支付工人工资29万元,现因拖欠工程款过久,原告A某向法院起诉B公司请求解除与C某所签协议书,并由被告B公司向原告A某支付所欠工程款90万元。

法院判决:

  • 解除原告A某与被告B公司所签订装修合同。
  • 被告B公司向原告A某支付工程款90万元。

责任承担:

  • C某为B公司员工,因此B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C某为公司职务行为。B公司应当承担该协议下的欠款责任。
  • B公司一直拖欠A某工程款为重大违约行为,因此A某有权解除合同。

案件意义:

该案中B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给C某,看似为分包行为,实际上为公司职务行为,C某作为B公司员工,B公司应当对其所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出分包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分包,有些情况虽看似分包,实则与分包区别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