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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Nov 2018

建设工程质保期未满的无权要求退回质保金!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某铁塔公司与某联合公司签订了铁塔基座建设工程合同,后我方当事人又通过挂靠在联合公司名下的方式在内部取得该项目,与联合公司签订了协议;随后我方当事人又找到A某将该工程分包给A某,A某随后组织人员施工,工程于2017年3月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支付了工程款项,但我方当事人与A某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退还扣留的总工程款847万元的5%的质保金。现工程竣工验收已过1年3个月,A某就向我方当事人主张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我方当事人当然拒绝,所有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我方当事人向其退还工程质保金。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A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扣留工程质保金的问题,一般均为在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期未满及主张退还的除特殊情况外均不予以支持。

16 Nov 2018

合同签订后90内未通知我方当事人开工的,不仅为我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还争取到预期利润!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我方当事人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成功中标某小学改造工程项目,后于2017年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直至2018年5月发包人未通知我方当事人开工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不断增长,并且我方当事人前期投入部分资金,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开工,因此我方当事人通过我所律师向发包人发函请求调整工程价款,但发包人拒绝调整工程价款,因此我方当事人只能解除合同避免带来更大损失,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解除,并赔偿我方当事人前期投入资金以及预期利润(工程价款的3%)。 法院判决: 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合同签订之日起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其原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工程款3%的预期利润。 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版中存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为维护公平正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开工之日遥遥无期的承包人有权调整价格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当然有义务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