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及一辆某品牌车辆,房屋以夫妻双方共同名义购买,车辆以A某名义购买。后双方于2014年6月达成离婚协议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归B某所有,所产生的贷款及债务均由B某偿还。后2014年7月A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判决A某以诈骗罪处以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要求A某向被骗人员退还资金及损失共计43万元。截止目前,该刑事判决已生效,但A某并未履行退还义务。后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并判决被告A某履行过户义务。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B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A某诈骗行为产生于签订离婚协议前,A某明知自身存在犯罪和债务的情形下,仍签订该离婚协议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B某,该行为存在主观上的逃避债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具有以合法形式掩护非法目的的情形,故人民法院当然无法支持原告B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