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4年,A公司分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分公司承建B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A公司分公司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水电安装等工程分包给C某,并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C某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并验收,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1月内双方办理结算,办理结算完成后1个月内A公司分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质保期满2年后退还质保金,截止2019年1月,该工程质保期早已届满,A公司分公司仍有3299111元工程及120万元质保金未退还,经C某多次催告,A公司分公司仍未支付,后C某要求A公司支付,但A公司以其分公司为内部承包制,由其自负盈亏为由拒绝支付该款项。遂C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C某支付剩余工程款4499111元;被告A公司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C某支付剩余工程款4499111元;

判决被告A公司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承担: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A公司分公司虽然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自负盈亏,但该承诺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对C某而言,该承诺书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