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因A公司无相关建筑资质,所以A公司借用B公司资质就承揽某小区的建设施工工程。2014年初,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C公司就该小区建设施工工程的外墙保温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由C公司包工包料,并对承包工程内容、工期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后C公司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于2014年5月按时完工,并由B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办理了结算手续,结算金额为274万元,A公司、B公司对此金额无异议,依据合同约定结算后应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扣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期满后退还。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仅向C公司支付工程款142万元,还余132万元工程款未支付,C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促支付工程款,B公司均以实际承包人为A公司拒绝支付,C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向C公司支付工程款132万元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132万元并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拖欠工程款利息(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责任承担:

    虽然工程实际承包人为A公司,但B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且与业主方签订的总包合同也是B公司盖章,B公司当然应当承担合同的履行义务,后B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分包合同,B公司作为分包合同的相对方在C公司施工完毕后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B公司还应当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