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5, 2019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了B公司将其某地的多处灌桩工程分包给A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缴纳了500万元的施工安全保证金,并向B公司的C员工账户支付了100万元的介绍费用,B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盖有B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合同中对施工项目、施工管理、工期、工程款结算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一直到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B公司也未按约定的内容将上述项目承包给A公司,经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也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此后A公司因无法承包即要求B公司退还500万元的施工安全保证金和100万元的介绍费用,B公司也予以同意,并且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约定了利息,但直至还款协议书到期,B公司也仅退还了200万元的保证金,A公司无奈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退还施工安全保证金300万元和介绍费用100万元共计400万元,并支付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

一、判决被告B公司返还原告A公司保证金和介绍费用400万元元;

二、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责任承担:

B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否认其未收到A公司的介绍费用100万元,该辩称与A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还款协议书所称存在事实矛盾,其抗辩理由不应支持,当然应当依据还款协议书支付;且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保证金和介绍费用后一直不将工程分包给A公司构成了根本违约,当然应当退还A公司向其缴纳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