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起草离婚协议;签订离婚协议注意事项

02 Dec 2019

离婚协议的约定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情形时,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及一辆某品牌车辆,房屋以夫妻双方共同名义购买,车辆以A某名义购买。后双方于2014年6月达成离婚协议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归B某所有,所产生的贷款及债务均由B某偿还。后2014年7月A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判决A某以诈骗罪处以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要求A某向被骗人员退还资金及损失共计43万元。截止目前,该刑事判决已生效,但A某并未履行退还义务。后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并判决被告A某履行过户义务。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B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A某诈骗行为产生于签订离婚协议前,A某明知自身存在犯罪和债务的情形下,仍签订该离婚协议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B某,该行为存在主观上的逃避债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具有以合法形式掩护非法目的的情形,故人民法院当然无法支持原告B某的诉讼请求。

02 Dec 2019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承担划分的,另一方替应付方归还借款的,当然有权要求应付方向其支付!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5日,A某和B某在某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育有子女,2014年初A某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向某银行贷款4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后2015年11月,A某和B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并由人民法院作出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中对A某和B某的财产分割明确约定,并明确表明向某银行贷款40万元由A某负责偿还。2016年3月,经某银行催促,A某仍未归还贷款,遂由B某向某银行偿还贷款40万元及利息,后B某向A某主张要求其归还40万元,但A某不予回应,遂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某向原告B某归还欠款4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贷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3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责任承担: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B某因夫妻关系向银行归还贷款,当然有权依据调解书约定向A某追偿。

25 Nov 2019

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的,当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育有一子, 2018年9月A某和B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由A某所有夫妻双方婚后所购位于某区的住宅一套;由B某所有夫妻双方婚后所购买的某区的商铺一套;两套房屋归各自所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不需向另一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离婚后,B某要求A某将住宅的产权分割,由双方各占一半,A某不予同意,遂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分割A某和B某婚后位于某区的住宅一套。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B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A某和B某在登记离婚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已在民政局备案,属于有效协议,基于双方自愿原则,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写明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方式,现B某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且在诉讼过程中称该离婚协议是其在A某的胁迫下签订的,但B某未在诉讼过程中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法院当然不予采纳,因此对于A某和B某的婚后财产分割应当依据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

23 Oct 2019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无法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法院当然不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A某与B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几次见面后相处良好,均比较认可对方,遂在双方父母见面后于2010年5月办理酒席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后共育有一子一女,且A某一直无工作,B某从事个人经营。2019年1月A某和B某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原因导致经常吵架,双方发生矛盾,A某向B某提出离婚,但B某认为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仅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为了子女不想离婚,但A某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A某与B某离婚,女儿C某由A某抚养,儿子D某由B某抚养,抚养费用由B某承担,B某每月向A某支付抚养费6000元。 法院判决: 不准予原告A某和被告B某离婚。 责任承担: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A某称其与B某感情确实破裂,但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仅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人民法院当然不予准许离婚。 夫妻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要相互信任、相互沟通、相互包容、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26 Aug 2019

离婚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的情况下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A某和B某通过某婚姻中介介绍认识,后双方相处融洽,于2018年3月谈及婚嫁,A某父母要求B某支付彩礼20万元,并提供金首饰一套以及钻戒一枚,而B某父母及B某均有稳定收入,家庭条件较好,遂同意A某父母的要求,并于婚前将上述财物交付至A某父母。A某和B某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但婚后不到一个月,A某即返回娘家,且不愿再与B某共同生活,经双方父母、亲戚劝说,仍不愿共同生活,遂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A某返还B某交付的彩礼20万元及金首饰、钻戒。但离婚后A某一直不予返还,并声称已向B某返还所有物件,无奈,B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某返还彩礼20万元、金首饰一套及钻戒一枚。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B某返还彩礼20万元、金首饰一套及钻戒一枚。 责任承担: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离婚协议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A某和B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诉中A某声称已返回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全部财物,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也无法认可其辩称,因此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A某应当返还离婚协议约定的全部财物。

夫妻离婚期间,一方取出存款后开具虚假收据证明消费的当然无效!

案情简介:      A某和B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B某离婚,后法院于2017年2月11日组织调解,该案在审理过程中,B某向人民法院提出A某最近从其账户取走大量现金,且并未用于双方生活,但A某予以否认,后经法院调查,查询银行记录后,发现A某于2016年底曾从银行取走现金50万元,后A某向法院提交一份第三人开具的收据,该收据内容为A某向该公司咨询股票事宜,并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30万元;剩余的20万元已炒股亏损,亏损时双方还并未准备离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已花销,不应当继续分割。后B某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请求C某出庭作证,证明由C某个人向A某提供股票咨询,并非由公司提供,且未收取管理费用,A某自认该收据为补开的,因此法院认为该收据不实。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调解离婚,并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内容为:A某和B某共有的位于某弄某号的房屋产权归B某所有;该房屋内的所有用品归B某所有;A某名下的股票归A某所有;A某向B某补偿现金12万元;A某所取的50万元其中30万元归B某所有、20万元归A某所有。 责任承担:     A某在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取走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且出具虚假证据,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因此法院当然认定该证据无效,且转移的财产应当由夫妻另一方所有大部分。

14 Jun 2019

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自愿约定的,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2006年,A某和B某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A某和B某将其存款50万元交给A某的表舅炒股,后A某表舅将该炒股款归还给A某。后A某和B某于2014年购买了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后于2017年3月份将该房屋以14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出售房屋的房款由B某收取,此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1月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A某和B某自愿离婚,A某和B某双方无共同可分割财产,B某向A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70万元。后双方在某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截至2018年7月B某一直未向A某支付补偿金,后A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向原告A某支付补偿金70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补偿金70万元。 责任承担: A某在起诉中声称双方出售的房屋的房款为B某所收,其二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对该房款进行分割,现要求分割该房款,B某称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向A某补偿的70万元是针对全部财产的,并非未分割,A某当时是认可的。 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自愿约定的,应当有效,法院依据离婚协议进行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若离婚协议为夫妻双方自愿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协议履行!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A某和B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C某。2016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双方长期分居,2016年底,双方决定协议离婚,经协商后达成离婚协议,内容如下: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A某所有,车辆归B某国有,A某于2017年5月前支付B某30万元、2017年10月支付B某30万元共计60万元作为补偿,C某由A某抚养,抚养费由A某承担。协议签订后,A某当场向B某支付5万元,后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事后A某一直未支付余款,B某多次向A某索要余款,A某均以有钱后再进行支付为由拒绝支付,现早已过全部款项支付之日,因此B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某向原告B某支付人民币55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A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B某人民币55万元。 责任承担:     A某和B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其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表示未受到胁迫等手段为自愿达成,法院当然有有权依法予以确认,该离婚协议书为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内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