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5, 2018 bigadmin

 

案情简介:

B某于2015年底承包了某地的一家商店的装修工程,后又将该工程其中的水电安装工程项目转包给A某,A某于2016年年初进行了施工,至2016年2月完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验收以及核算。并于现场立下欠条,表明B某欠A某工人工资XXXX元、材料费XXX元,在X月X日之前未付清则加收利息每月X元,并由双方签字并按下指模。虽然B某称其店老板以替他偿还A某XXX元,并抵扣伙食费XXX元,但并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现A某请求法院判处B某偿还其所欠A某XXX元工人工资、XXX元材料费以及XXX元利息,共计XXX元。

案例

原告A某诉B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款项XXX元及利息(以XXXX元为本金,自2016年X月X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X%计算)。

责任承担:

一、双方虽然在欠条中约定了利息,但是该欠款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因此依法降低。

二、B某在辩护中称其店老板代偿还XXXX元,并且抵消餐费XXX元,但是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B某对该欠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中,分包行为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合法的分包行为有利于各方,但是违法分包则会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要依法分包,合法分包,避免产生不利后果。因为分包行为发生了诉讼,要依法参加诉讼,实事求是,法律是公正公开的,对于自己所提出的问题,要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