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2, 2018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装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建某厂二、三、四车间以及地下室的地面防水以及保温工程,单价为39元每平米,后我方当事人与2017年底施工完成,并由被告某装潢公司验收合格,被告已投入使用,但被告某装潢公司至2018年5月仍未支付工程款1099000元,我方当事人多次向其催要均未收到回复,后我方当事人对被告某装潢公司提出要起诉时,其回复起诉也没有钱支付,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装潢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9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某装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9000元。

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某装潢公司在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通知仍不参加庭审的,法院当然有权依据法律进行判决,其这种行为不能使其避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