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30, 2018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我方当事人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某别墅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8213425元。2015年6月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将该建设工程中的装修装饰工程分包给某欧式装修装饰公司,并约定价款为6352192元,后该工程主体工程于2017年初竣工验收合格,装修装饰工程于2017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我方当事人2017年9月份与某建设集团股份公司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只扣留5%的保证金于质保期满后退还,现某欧式装修装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425156元,被告二我方当事人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某欧式装修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3425156元。

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承担;

我方当事人作为总发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当然应当支付工程款,但我方当事人已将合同约定款项全部支付给被告一,而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我方当事人不应当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我方当事人未完成其对被告一的支付义务,其就应当在未付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