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8, 2018 Admin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某集团于2015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包某集团示范区内的机电安装工程,工程总额按实际结算。同年6月份,我方当事人与被告A某就该项目中样板房工程分包给A某,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具体工程量以实际施工结算为准,A某与年底向我方当事人提交了一份工程清单,指明已完成工程量,我方当事人随即付了部分工程款,后A某在2016年初将我方当事人约出并纠集其他几人将我方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逼迫其付了全部工程款(包含未完成工程)并向其出具了20万元欠条,后我方当事人向派出所报案,但公安部门以A某情节轻微,不予立案。现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被告A某请求其退还多付的工程款54元并撤销20万元欠条。

法院判决:

判决A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54万元,并撤销原告于当日向被告A某出具的欠条20万元。

责任承担:

虽然A某无建筑资质,分包协议为无效合同,但A某实际完成部分工程,因此A某有权向我方当事人索要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项,但其无权索要未完成工程量的款项,并且A某以限制我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另其付款并出具额外欠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其索要款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为由不予立案,但A某的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因此打欠条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