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2, 2018 webadmin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5日,我方当事人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签订了某石干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建谭香园楼外墙干挂工程。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工程进度,于2018年1月进行竣工验收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时应当支付至工程结算款95%,扣留5%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退还,现工程早已完工,被告B某某仍拖欠我方当事人工程款1977547元未支付,我方当事人多次向被告B某某索回工程款,B某某后出具了一张我方当事人并不知晓的欠条,上面写有我方当事人拖欠其材料款50万元,想要予以抵扣,但我方当事人并未签过字,因此,我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某某支付原告A某某工程款1977547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B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支付工程款1977547元,鉴定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

责任承担:

   被告B某某所出具的欠条因双方认可不一致,因此我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因此欠条是双方自愿行为,是一种行为意思,并非单方伪造便可生效,伪造证据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是违法行为,该欠条也属于无效的。